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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2月4日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将女孩李某乙交给刘某抚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