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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汝坚,龙门县水运总公司与梁带有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门县水运总公司,徐汝坚,梁带有,梁志伟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门县水运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郑良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汝坚,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带有,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XX军、石桂林,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梁志伟,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上诉人龙门县水运总公司(下称水运公司)、徐汝坚为与被上诉人梁带有以及原审第三人梁志伟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分别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396-8、3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梁带有的起诉状,本案是因梁带有向船舶“粤惠州货××62”轮供应船用柴油而产生本案纠纷,故本案是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水运公司、徐汝坚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水运公司、徐汝坚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区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水运公司、徐汝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水运公司、徐汝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水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海珠区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但海珠区法院错误认定本案属于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且该院在一审开庭后才作出将本案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海珠区法院的做法荒谬,有枉法裁判的嫌疑。首先,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经该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464号,下称3464号】,该院于2014年12月26日开庭审理。梁带有于开庭后还补交证据材料,水运公司也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且该院依法询问了关键证人陈某,为此,整个一审程序除了作出判决以外都已进行完毕,但是该院却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违反法律公平正义。其次,管辖权异议只能由当事人主动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介入。本案在该院审理期间,从立案至今,并无当事人提出过管辖权异议,但是该院称已经征询梁带有的意见,其表示希望移送原审法院审理,故海珠区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做法非常荒谬。第三,在该院作出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后,水运公司立即对此提出上诉,但该院以该民事裁定不能上诉为由不予受理水运公司的上诉。(三)海珠区法院的做法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司法形象,同时给水运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徐汝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海珠区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3464号民事裁定以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海珠区法院将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错误认定为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且在开庭后作出将本案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而原审法院亦将本案错误认定为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且无视海珠区法院在开庭后才作出移送管辖民事裁定这一事实。(二)海珠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应当裁定移送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实为买卖合同纠纷,该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于2014年12月26日开庭审理,已经过答辩、质证、辩论、证人出庭等所有必要的庭审程序,以上均充分证明了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在该院审理期间,从立案至今,并无当事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过异议,可见该院称征询梁带有的意见,其表示希望移送原审法院审理,与事实不符。梁带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梁带有以其向“粤惠州货××62”船供应柴油,但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水运公司从2013年6月起一直拖欠其货款;2014年9月,其向水运公司追讨货款,该司以船舶所有权实际为徐汝坚所有而拒绝支付,经多方追讨无果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1.水运公司、徐汝坚共同支付梁带有货款36875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水运公司、徐汝坚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案是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水运公司和徐汝坚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水运公司、徐汝坚的上诉理由,本院在本案二审期间仅就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裁定正确与否进行审查,故海珠区法院作出的3464号民事裁定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本案二审审查范围。因此,水运公司、徐汝坚请求将本案移送海珠区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水运公司、徐汝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4条: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