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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田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50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汉族,住怀化市溆浦县。因吸毒行为及寻衅滋事行为于2015年4月18日被羁押调查,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静、代理检察员黄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因吸食冰毒产生幻觉,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313号,先是踹开被害人盛某位于该处602房的住处的房门,并进入屋内进行搜查,随后又到被害人李某珍位于该处702房的住处踹门,之后被闻讯赶至的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被刑事拘留前因本次犯罪行为被羁押和行政拘留的期限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嘉裕(兼)书记员 曾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