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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于明与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江,何玉梅,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703号原告:于明江,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8-1号1-13-2室。身份证号210103195410104512原告:何玉梅,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8-1号1-13-2室。身份证号210103195410104600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44号4—1—1。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明江、何玉梅诉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江、何玉梅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