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许忠海、宁波市海翔彩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许忠海,宁波市海翔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124-2号原告:王建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忠海,农民。被告:宁波市海翔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许忠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宁波市海翔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海县强蛟镇团结塘(产权证号为宁国用(2014)第02949号)价值为32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现原告申请解除被告宁波市海翔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海县强蛟镇团结塘(产权证号为宁国用(2014)第02949号)价值为320000元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宁波市海翔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海县强蛟镇团结塘(产权证号为宁国用(2014)第02949号)价值为320000元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邵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