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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五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五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超,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董事长。申请人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造成判决不能执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23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上海普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23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宋任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