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思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思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3071号罪犯陈思学,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1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08年5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徐万鹏、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陈思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思学系主犯、数罪并罚犯、涉黑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1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二次,2013年4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2月16日止。罪犯陈思学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5次表扬,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元,占附带民事赔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思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思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9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