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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怡海与被执行人吴茂莲、刘万刚、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怡海,吴茂莲,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刘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刘怡海,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茂莲,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万刚,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怡海与被执行人吴茂莲、刘万刚、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瓯执字第3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万刚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水西路232号506-606房产(所有权证:201302228),现阶段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其所有的房产尚待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瓯执字第3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