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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宋存艳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信芳,宋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付信芳,女,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宋存艳,女,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存艳所有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