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张宇微与赵燕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张某某,住通河县。被告赵某某,住通河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桑继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连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