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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赵丽宁与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宁,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赵丽宁,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礼龙,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焕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晓转,女,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原告赵丽宁与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正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丽宁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礼龙,被告济南正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晓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丽宁诉称,2008年9月19日,赵丽宁与济南正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赵丽宁购买济南正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济南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101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赵丽宁已付清购房款。但涉诉房屋交付后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为此,赵丽宁要求:1、判令济南正大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1667.52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济南正大公司负担。原告赵丽宁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据2、购房款发票一张,证明赵丽宁已付清购房款;证据3、涉诉房屋契税完税凭证一张,证明赵丽宁已经为涉诉房屋缴纳了契税。被告济南正大公司辩称,政府政策的变化是造成延迟办证的原因。自2011年5月份以来,济南市建委在开发企业办理开发房产综合验收方面提交资料增加了,导致办理产权登记提交资料增加,严重加大了开发企业的办证义务,最终导致办证延期。赵丽宁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赵丽宁的诉讼请求。被告济南正大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涉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涉诉房屋具备合法的销售依据,合同有效。被告济南正大公司与原告赵丽宁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对原告赵丽宁和被告济南正大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8年9月19日,赵丽宁与济南正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赵丽宁购买济南正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济南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101室的涉诉房屋,赵丽宁已按照约定付清了购房款777835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济南正大公司于2008年11月9日交付了涉诉房屋,但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备案手续。本院认为,涉诉房屋具备合法的销售依据,赵丽宁与济南正大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涉诉房屋于2008年11月9日交付,但济南正大公司却未能在房屋交付后360日内,将办理涉诉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济南正大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赵丽宁逾期办证违约金777835元×1.5%=11667.52元。因济南正大公司的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本院对济南正大公司认为赵丽宁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不予采纳。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系固定数额,该违约金不以违约天数计算,且济南正大公司的违约行为一直持续,故对于济南正大公司认为2011年政府的政策变化造成迟延办证,济南正大公司应减免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对于赵丽宁要求济南正大公司以违约金11667.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5月16日起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丽宁违约金11667.52元;二、驳回原告赵丽宁要求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綦晓玥审 判 员  于骐宁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