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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行与朱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行,朱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吴行,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宾馆员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被执行人朱航,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吴行与朱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一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