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庆云新政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新政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张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庆云新政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李星,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云辉,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琪,男,199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新政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