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洛阳和悦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诉被告洛阳市华唐酒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和悦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华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洛阳和悦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华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和悦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和悦天道汽车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华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唐酒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悦天道汽车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和悦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和悦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6145元由原告洛阳和悦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陆红雨代审判员 : 杨 峥陪 审 员 :任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千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