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王某甲,职员。委托代理人尤德群,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工人。委托代理人俞卫东,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秦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