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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家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家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25号原告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58号18幢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968-7。法定代表人柳树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廷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家芬,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家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