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泸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12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明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永成、人民陪审员张茂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马啸担任记录。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采取熏烤的方式吸食冰毒。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佐证,并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采取熏烤的方式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在自家二楼卧室内休息时,黄某乙到其家中,带来冰毒,黄某乙制作吸毒工具,后黄某甲也来到黄某家中,黄某乙和黄某甲在黄某家中以熏烤方式吸食冰毒。2015年2月20日,黄某甲从麻阳毒贩路某手中购买了冰毒,到黄某家后,黄某乙、黄某甲也来到黄某家中,黄某乙提出吸食冰毒,黄某默认同意,于是由黄某甲提供冰毒,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三人在黄某家中卧室内吸食冰毒。2015年2月24日晚,黄某乙来到黄某家中玩,提出要吸食冰毒,黄某表示同意。二人到二楼一间空卧室里,黄某乙拿出带来的冰毒,开始制作吸毒工具,期间黄某丁、黄某甲也来到黄某家,黄某、黄某乙、黄某丁三人轮流以熏烤方式吸食冰毒。2015年2月26日下午时分,黄某丙、黄某乙来到黄某家中,黄某乙带来部分冰毒,几人开始制作吸毒工具,并且黄某乙让黄某去黄某丁处要回上次他分给黄某丁的部分冰毒,之后黄某、黄某丙、黄某乙三人在黄某家将全部冰毒以熏烤方式吸食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主要证据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案件的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出生于1993年4月27日。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27日,泸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对某某镇辖区内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金缘茶楼黄某等人有吸食毒品的嫌疑,经讯问,发现被告人黄某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毒。4、泸溪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证明2015年2月27日,泸溪县公安局经对黄某尿样采用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认定其吸毒成瘾,并已告知被告人。5、泸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因吸食毒品,被泸溪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6、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泸溪县公安局依法对黄某住宅进行搜查,搜查出有灼烧痕迹的锡纸片2张、短吸管9根、双弯头吸管1根、空矿泉水瓶子1个、锡纸片1张、吸管1包(内有吸管76根)。7、泸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泸溪县公安局对黄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涉案物品进行扣押。8、立案决定书,证明泸溪县公安局对路某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9、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黄某丙与黄某、黄某乙在黄某家中吸食毒品。10、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明黄某甲曾在黄某家中吸食毒品,黄某对此知情并持同意态度。1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黄某乙于2015年2月18日晚上,从一麻阳毒贩手中购买了200元冰毒,提出到黄某家吸食,黄某表示同意,中途黄某甲也来到黄某家,与黄某乙一起吸食,二人吸食掉一半冰毒。2015年2月24日,黄某乙在黄某家玩耍,过后黄某丁、黄某甲也过来了,黄某乙提出吸食冰毒,三人表示同意,黄某乙即从麻阳毒贩手中购买了200元约冰毒,与黄某等人一道在黄某家吸食,吸食掉一半冰毒。2015年2月26日,黄某乙与黄某甲、黄某一起在黄某家玩耍,打算将前两次所剩冰毒吸食完毕,三人就在黄某家的一楼将冰毒轮流吸食。1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黄某在自家二楼卧室内休息,黄某乙到其家中玩耍,带来了冰毒并提议吸食,黄某对此默认,黄某乙开始制作吸毒工具,中途黄某甲也来了,于是黄某乙与黄某甲二人在黄某家中以熏烤方式吸食冰毒。2015年2月20日黄某与黄某甲到风凰玩耍,回去途中经过麻阳县,黄某甲从麻阳毒贩手中购买了冰毒,到家以后黄某乙、黄某甲来黄某家中玩耍,黄某乙提出吸食冰毒,黄某默认,于是由黄某甲提供冰毒,三人在黄某家中卧室内吸食冰毒。2015年2月24日的一天晚上,黄某在自家卧室休息,黄某乙到其家中玩耍,提出要吸食冰毒,黄某表示同意,于是二人上到二楼一间空卧室里,黄某乙拿出带来的冰毒,开始制作吸毒工具,中途黄某丁、黄某甲也来到黄某家,于是黄某、黄某乙、黄某丁三人轮流以熏烤方式吸食冰毒,黄某甲此次没有吸食。2015年2月26日下午,黄某丙和黄某打麻将散场后一起到黄某家玩耍,过后黄某乙也来了,带有部分冰毒,开始制作吸毒工具,并让黄某去黄某丁处要回上次他分给黄某丁的部分冰毒,之后黄某、黄某丙、黄某乙三人在黄某家中以熏烤方式吸食完全部冰毒。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了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中心现场位于黄某家。1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5、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泸溪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对黄某、黄某甲、向林林吸毒案现场即泸溪县合水镇金缘茶楼202房进行检查,发现房间内有被熏烧过的锡纸以及吸管、矿泉水瓶等吸毒工具。16、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证明公安机关对其讯问过程是依法进行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其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明松审 判 员 邓永成人民陪审员 张茂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