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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蒲均与唐玉明,周应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均,唐玉明,周应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保字第00024-1号申请人蒲均,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唐玉明,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周应川,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蒲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玉明、周应川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蒲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应川所有的渝CXXX**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洪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