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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朝忠、魏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朝忠,魏秀芝,贾学胜,李长有,张恩军,史东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218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韩朝忠,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魏秀芝,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贾学胜,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李长有,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恩军,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史东福,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韩朝忠、魏秀芝、贾学胜、李长有、张恩军、史东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朝忠、魏秀芝、贾学胜、李长有、张恩军、史东福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