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涛与杭州蓝巨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杭州蓝巨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刘涛。被告杭州蓝巨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杭州蓝巨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蓝巨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对被告杭州蓝巨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