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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立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XX长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原告彭金林分割共有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金林,XX长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立民监字第3号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XX长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瑶山,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原审被上诉人)彭金林,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瑶族自治县水口镇第三地税分局。原��被告XX长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原告彭金林分割共有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符合立案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馨瑶审判员  谭少华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卿庭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