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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贺某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霞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佘堆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