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贺某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霞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佘堆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