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守凤与费右仁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凤,费右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凤,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费右仁,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王守凤与被执行人费右仁健康权纠纷一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二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费右仁未履行该判决上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守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二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