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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与甘肃加荣塑料有限公司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甘肃加荣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沙洲镇阳关中路27号。负责人:马雁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甘肃加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北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生荣,该公司经理。我院执行的(2014)甘民二初字第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与甘肃加荣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9日以(2014)甘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与甘肃加荣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子文代理审判员  姚 刚代理审判员  梁文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