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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丁东纪申请刘衍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东纪,刘衍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389号申请执行人丁东纪,男,1986年出生。被执行人刘衍锁,男,1976年出生。本院在执行丁东纪申请执行刘衍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衍锁及其财产在定陶县辖区内,本案已经委托定陶县法院代为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景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