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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15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胡某,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