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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魏燕红与赵彦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魏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林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