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锋与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蒋经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梁锋,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林,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曹蕾,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彭瑜。被告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被告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大洪山。法定代表人苟兴无。被告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工业集中发展区B区。法定代表人李颖。被告蒋经伟,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锋诉被告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蒋经伟居间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梁锋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锋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锋撤回对被告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蒋经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锋负担(此款原告梁锋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