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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704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富国际2#20C。法定代表人陈柏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女,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荣东,男,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马光辉,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马光辉已缴清物业费用,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廖丽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汤小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