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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韩建军、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韩建军,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63号原告:李冬梅,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张瑜。被告:韩建军,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林瑞云。委托代理人:周承华,该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一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张志凤。委托代理人:张弛,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梅诉被告韩建军、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7月15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李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 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麦英杰黄水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