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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殷延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殷延东,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1611号。法定代表人:秦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殷延东,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被执行人: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园区A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孙瑞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瑞平,女,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本院在执行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殷延东、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粤鹏审判员  张 芃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国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潍城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1611号。法定代表人:秦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殷延东,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身份证号:370722196903266617。被执行人: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园区A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孙瑞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瑞平,女,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身份证号:120104197011096328。本院在执行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殷延东、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朱粤鹏审判员张芃审判员马骏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