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法执异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裘桂珠申请执行谢洁茹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桂珠,谢洁茹,许玉华,李娟,纪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异字第22号异议人裘桂珠,女。申请执行人谢洁茹,女。被执行人许玉华,女。被执行人李娟,女。被执行人纪咏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洁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玉华、李娟、纪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裘桂珠于2015年7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谢洁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玉华、李娟、纪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许玉华下发(2015)密商初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书,将许玉华所有的密山市密山镇贵宾家园二期5号楼1单元1202室房屋进行查封。案外人裘桂珠对查封许玉华所有的密山市密山镇贵宾家园二期5号楼1单元1202室房屋提出异议,坚持许玉华所有的密山市密山镇贵宾家园二期5号楼1单元1202室房屋其购买并使用1年,提出二份证据,要求解除对许玉华所有的密山市密山镇贵宾家园二期5号楼1单元1202室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异议人裘桂珠提供了借条(2013年12月7日)、裘继承存款折复印件,但买卖收据在法院调查当时交款人就是许玉华,不能证明该借款就是用于购买该房屋,故裘桂珠的异议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裘桂珠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