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尤俭和、叶美云与云和县公路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俭和,叶美云,云和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丽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俭和。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美云。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起荣,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志海,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和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云和县红光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静华,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斌,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尤俭和、叶美云因诉被上诉人云和县公路管理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不履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15)丽龙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俭和、叶美云以和被上诉人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为,上诉人尤俭和、叶美云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尤俭和、叶美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尤俭和、叶美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旋代理审判员 李永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