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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本杰、李月风与被执行人钟振生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本杰,李月风,钟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曹本杰,男,195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莱西市河头店镇东曹家村。申请执行人李月风,女,195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莱西市河头店镇东曹家村xxx号。被执行人钟振生,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西岔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本杰、李月风与被执行人钟振生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招执字第2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