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本杰、李月风与被执行人钟振生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本杰,李月风,钟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曹本杰,男,195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莱西市河头店镇东曹家村。申请执行人李月风,女,195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莱西市河头店镇东曹家村xxx号。被执行人钟振生,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西岔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本杰、李月风与被执行人钟振生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招执字第2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