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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商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季锡中与江苏好美家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季锡中。委托代理人杨桥林(特别授权),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联海(特别授权),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好美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998号。法定代表人赵兰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佳(特别授权),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兰美。委托代理人刘佳(特别授权),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艳红。上诉人季锡中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好美家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兰美、李艳红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商初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季锡中又以案件各方正在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锡中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锡中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为40900元,由上诉人季锡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爱宏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