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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雷霖与苏冲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霖,苏冲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雷霖,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风玲,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冲冲,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雷霖诉被告苏冲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霖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雷霖负担。审 判 员  许俊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贾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