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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令娟、李秀荣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刘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刘令娟,李秀荣,刘洋,刘令冬,刘令梅,刘炳明,陈福强,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浮阳北大道气象大厦*楼。负责人:张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荣,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平舒镇南关村,系刘延朋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延朋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令冬,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延朋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令梅,女,1985年9月8a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流河镇东空城村,系刘延朋之女。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令娟,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延朋之女。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炳明,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大官厅乡吕寺村。原审被告:陈福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街南陈屯小区2栋5单元602号。原审被告: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地址:沧州南环汽配城。负责人:于之娟。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负责人:翟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刘令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前赔偿被上诉人李秀荣、刘洋、刘令冬、刘令梅及原审原告刘令娟各项损失共计250520元(该款汇入户名为刘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7)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三、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按原审判决履行。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马秀奎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