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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辉与钟雪华、黄战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黄战胜,钟雪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518号原告:王辉,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塔城市。被告:黄战胜,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裕民县。被告:钟雪华,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原告王辉与被告黄战胜、钟雪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畅青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4元,邮寄费150元,共计884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员 畅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