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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申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国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国能,奥秦,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申字第00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国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奥秦原审被告XX再审申请人王国能因与被申请人奥秦及原审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国能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超出诉请范围,属程序违法;2、二审期间,其对一审采纳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二审未予准许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一、二审判决由申请人以城镇人口标准给被申请人奥秦赔偿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请求本院将本案提起再审,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因交通事故将被申请人奥秦致残而造成经济损失、事故的责任认定及王国能已付奥秦医疗费30000元等事实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原判决采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二是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问题。经查,申请人在一审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开庭审理中,其委托代理人张登亮(二被告未出庭,权限是特别授权)当庭对陕西榆林高科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陕榆高科(2013)临鉴字第J4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无异议,一审判决以此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妥。申请人提出二审期间不准许其申请重新鉴定程序违法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关于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是否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问题。经查,申请人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收入证明、工资表等证据无异议,一审据此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申请人的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所持该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一审判决超出诉请范围之理由。经查,被申请人奥秦在起诉状中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5万元,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鉴定后确定。一审以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为依据确定赔偿金额是正确的,故申请人的该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王国能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国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榆平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