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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黄某甲,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永钦,翁源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乙,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冯开选人民陪审员  林香连人民陪审员  李伟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