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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行非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肥乡县国土资源局与武秀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武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肥行非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陶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建民,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荣彬,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武秀娥。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肥国土罚字(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询问武秀娥笔录、询问村干部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证明,认定被执行人武秀娥未经批准,于2008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前屯村村北耕地2.8亩建加油站,现已建板房8间,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肥国土罚字(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28000元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作肥国土罚字(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肥国土罚字(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以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所作肥国土罚字(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所作责令被执行人武秀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由肥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会臣审 判 员  何继涛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