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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冉文涛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文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文涛,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文涛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冉文涛及其辩护人邓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冉文涛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号×房,在被害人徐某要求其离开时,强行将徐甩至床上,欲强行脱掉徐的衣裤并强奸徐,后因徐极力反抗而未得逞。次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张家边一出租屋将冉文涛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冉文涛的供述、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冉文涛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方法奸淫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文涛强奸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文涛辩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脱掉被害人的裤子和摸她的阴部。辩护人提出:1.冉文涛系主动停止强奸行为,属犯罪中止;2.其行为实际上属于年轻人在恋爱时没有控制好自己而实施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冉文涛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号×房,在被害人徐某要求其离开时,强行将徐某甩在房内床上,然后脱徐某的裤子,并采取捂嘴等手段欲强行奸淫徐某,后因徐某一直反抗而未能得逞。次日零时许,公安人员接到徐某报案赶到张家边颐景园3栋一出租屋将冉文涛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17日晚上9时许,“小胖”(经辨认是被告人冉文涛)到其在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对面出租屋内聊天。当晚11时许,其因时间太晚,让“小胖”回去,但他不想走,在站起来时突然将其推倒在床,压住其并扯其底裤、亲其胸部,其在反抗时掉下床。“小胖”强行拉其上床,并将他自己的衣裤脱掉露出阴茎,又强行脱掉其底裤,接着用手指插进其阴道内。在此过程中他一直以言语对其威胁。其反抗更加剧烈,在挣扎时又掉下床。随后其跪在地上求饶,但“小胖”说如果其第二天回老家就没有机会了,其谎称不回老家小胖”跪下来要抱其,其坐在地上往后退,并拿起一样东西往玻璃窗扔,想直接跳下去,但没有扔中,其继续往后退至墙角,由于已经绝望,遂拿起自己的鞋子打自己。“小胖”见此状况才停下来,并劝其不要这样做。其就与他聊心事,想打动他令他停止侵犯。后其承诺不会追究他责任,让他回去。在“小胖”离开后,其立即联系正在上班的男朋友罗某,向罗哭诉事情经过。罗某下班后就过来并报警。2.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张家边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8月18日凌晨零时32分,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的报案赶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颐景园3栋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冉文涛抓获。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号×房,系酒店式出租屋。屋内有一张席梦思床,床上被单被子凌乱,地上有一女式挎包。4.QQ聊天截图,证明(案发当日)23时46分至48分期间徐某与罗某的QQ聊天内容。徐某先向罗某诉说“我好害怕”“你快回来”,罗某回复“怎么了”,徐某发出哭泣的QQ表情,罗某再回复“别出去,等我回来”,接着徐某发送“你还要多久下班”“我好怕”,罗某答“12点”。5.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山公(司)鉴(法物)字〔2014〕1098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徐某右手指擦拭物上的可疑斑迹检出混合成分,且该成分不排除为冉文涛和徐某共同所留。6.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冉文涛的身份情况。7.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日中午,其将几天前来中山看望其的女朋友徐某安排在×××附近一出租屋暂住,然后去上班。当晚11时43分,其上厕所时拿出手机看,发现徐某通过QQ向其发送两条信息“好害怕”“你快回来”。其回复后仍不放心,遂拨打她的电话询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徐某简单说了一下事发经过,并说其同事冉文涛在房内对她“那个”。其当时就想到了强奸之类的事情,一下班就赶过去。徐某见到其就抱着其哭泣,在其建议报警时还担心被冉文涛报复,不敢报警,后经其劝导才同意。次日,徐某在情绪稍微好一点后才详细告诉其,案发当晚冉文涛将他自己的衣裤脱掉要和她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即强行脱衣服,她挣脱并以自杀拒绝,但冉文涛不死心。最后徐某向冉文涛保证,若他离开房间就不追究他的责任,冉文涛才离开。其对被告人冉文涛作了辨认。8.被告人冉文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案发当晚,在徐某要其离开时,其起身抱住她的腰,说喜欢她。徐某欲推开其,但没有推开,接着一起倒在床上。其正好将徐某压在床上,然后脱她底裤,亲她脸部,但是她躲开了。其就亲她的胸部,并用手捂她嘴巴。她不停踢打其。其在脱她的裤子时将自己的裤子脱掉,并用左手摸她的阴部,但不知道哪个手指插进她的阴道,她当时对其拳打脚踢。徐某说如果其将她强奸,她就跳楼。其说要跳一起跳。徐某还拼命用鞋子打自己的胳膊,说她不该来中山。其开始是想强奸徐某,但她一直挣扎,一直哭,所以其才停下来。其对被害人徐某作了辨认。针对控辩双方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对于被告人冉文涛辩称没有强奸故意、没有脱被害人裤子及摸她阴部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冉文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能证实冉文涛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且在该主观故意支配下对被害人实施脱裤、摸阴部等行为,并有证人罗某的证言印证,与QQ聊天截图反映事后被害人的恐惧心态亦相符,足以认定。其辩解无据,不予采纳。2.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冉文涛是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和冉文涛的供述证实,徐某在被强奸过程中一直有反抗,甚至以跳楼自杀予以拒绝,能印证冉文涛供认其停止犯罪主要是因为徐某一直挣扎并一直哭的真实性。而该原因属于一种客观障碍,能令冉文涛难以继续犯罪,故其是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辩护人所提理据不足,不予采纳。3.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冉文涛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年轻人在恋爱时没有控制好自己而实施的行为的意见,经查,被害人与冉文涛无恋爱关系,并且冉文涛在开始抱被害人时即遭拒绝,明知被害人不愿意仍强行实施脱裤、亲吻、抚摸等行为,已侵犯被害人的权益并构成犯罪。该行为显然不属于恋爱男女中的过界行为。辩护人所提无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文涛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冉文某强奸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冉文涛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冉文涛及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文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炳红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嘉亮沈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