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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文威与龚立荣、王晓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威,龚立荣,王晓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威,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龚立荣,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王晓情,1974年12月6日。本院在执行林文威申请执行龚立荣、王晓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胜代理审判员  蒋熙山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