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执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叶仁英与刘爱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仁英,刘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仓执字第0018号申请执行人:叶仁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刘爱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仁英与被执行人刘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仓民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刘爱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叶仁英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计99076.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仓民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路审判员 任中书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