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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金群、李贵龙与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群,李贵龙,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39号原告:朱金群,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贵龙,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洪矿,居民。被告: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甘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同义,居民。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群、李贵龙诉被告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群、李贵龙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金群、李贵龙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群、李贵龙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金群、李贵龙承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