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李某。被告白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荣耕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白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经媒人李某某介绍而结为夫妻。自认识到结婚仅2个月时间,了解甚微,感情肤浅,属闪电式婚姻,婚后很痛苦。被告不论与我及家中父母经常出言不逊,打打闹闹,甚至寻死服毒,装疯卖傻,弄得全家人不得安宁,我也无法共同与他生活。婚前我家给被告彩礼2.6万元,被告服毒在医院治疗费用3千元,被告开服装店和我要1千元,共计3万元,被告应如数退还我。被告与我婚后一个月就开始闹别扭,至今没有过夫妻生活,更谈不上有共同语言,为解除这桩不幸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并退还彩礼及其他费用3万元。被告白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口头辩称,我们已经形成夫妻关系,彩礼及其他费用3万元我不应当退还。原告说没有夫妻生活全是瞎说的,我和原告有没有夫妻生活他心里最清楚,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觉得夫妻感情还可以,既然形成了一个家庭,就应该想法把家庭支撑下去,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及买房问题发生矛盾,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人生相聚是一种缘分,结婚不易,离婚更应慎重,原、被告二人结婚时间较短,对互相的脾气性格需要有一个了解和适应的过程,发生一些纠纷也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了解,互相适应,相互包容和体贴对方,是能够和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荣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