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新建诉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李新建,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住周口市川汇区泛区中心中路.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机构代码73552721-7法定代表人谢天丁,场长。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机构代码67289113-3法定代表人杜春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建诉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新建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绍山审判员 李 冰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