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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易作苹与陈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作苹,陈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61号原告易作苹,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刘石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作苹诉被告陈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芳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同时由案外人王喜庆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易作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芳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二、查封案外人王喜庆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