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国树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宋刘庄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树,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宋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刘国树,男,生于1951年8月10日,汉族,山东省水利工程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邵长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宋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其斌,主任。原告刘国树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宋刘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刘庄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姬艳花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国树及其委托代理人邵长丰、张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刘庄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树诉称,原告与程东玲系夫妻,2013年7月15日,程东玲因病去世。程东玲的父亲程远涛、母亲姜织云,以及原告与程东玲的女儿刘悦均放弃对程东玲遗产的继承。2004年8月31日,原告与程东玲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将军小区10号楼4单元201室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7年10月31日前交房,若不能按时交房,按月息2分退还购房款。原告于2007年分两次交付了购房款6万元,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建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6万元及利息暂计111600元(自2007年7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按月息2分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宋刘庄村委会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程东玲为夫妻关系,2004年8月31日,程东玲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程东玲购买被告开发的将军小区10号楼4单元201室房屋一套及配套地下室。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30170元;被告于2007年10月31日前交房;被告若不能按时交房,按月息2分退还购房款。2007年1月13日,程东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万元;2007年7月10日,原告刘国树又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万元。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另查明,2013年7月15日,程东玲因病去世。程东玲的继承人为其父亲程远涛、母亲姜织云、丈夫刘国树、女儿刘悦,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除原告刘国树之外,其余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对本案所涉房屋的继承。被告所开发的房屋系在其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且无相应审批手续,且程东玲及原告均不是被告方的集体组成成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房款收据二份、刘悦的证人证言一份、程远涛、姜织云书面证言及相应视频光盘一份予以证实。被告缺席,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诉争的房屋系被告在村集体土地上所建,被告开发建设商品房无相应的审批手续,且本案原告及其妻子程东玲并非诉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本案所涉房屋为原告与程东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程东玲的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对其份额的继承,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承诺,如到期不能交房,则按照月息2分返还购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以购房款6万元为本金,支付2007年7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的利息,被告理应支付,且被告所承诺的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宋刘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国树购房款人民币60000元。二、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宋刘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国树2007年7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的利息111600元(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如果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宋刘村庄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宋刘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艳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