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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人民陪审员  刘文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周 来源:百度“”